不知道你的情况是在什么时候发生的,
情况一:如果你在入职之前并不知道的话,则是企业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影响了你的选择。(法条引自《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情况二:如果你十分清楚自己的上班地点很远,并且在自由意志的情形下,作出了决定,那么上面的情况就不适用。请参照《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因为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里意外,法律视为该员工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是受到了伤害,因此,企业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企业责任的大小则根据每个案件情形的不同,而有差别。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不是说和企业签了什么合同、责任书之类的东西,就可以一了百了,这个责任是法定的责任,不能由一纸文书轻易免除,更何况是企业使用了胁迫手段。所以这个责任状是无效的。
这个仅是我的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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