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签的东西里面包含:如果请假没有批准,就按旷工处理,旷工处理不发当月工资,我们当时不签,说是不签的话马上走人,提成也不给,为了能拿到提成我们就都签了,可是过了2个月了,突然没给我发工资,说是因为过年的时候多休息了一天,按旷工,即使是休息了,那也是在签那条约之前的事了,另外关于提成,2012年的提成给我们算到了2012年12月31号。之前几年提成都是按发货时间算的,这次非要按结汇时间,所以即使是2012年10月份发的货,在2013年1月份就收回来了全部货款,一样不给结提成,如果按照他的方式,那么就在2012年12月31日给我们结提成好了,可是每次都是要到过年前的2天再给.
因为没给我发工资,我就直接走了(前段时间老是问他要剩下的提成的事,有好几万,每次都耍赖皮说没钱不给)。当时用人的时候也没签订劳动合同,请问这种情况可以告么?要去哪里告才可以?
其实现在很后悔呀,刚开始真应该果断走的,结果还是不舍得,对他报有一丝幻想,想着会给的,没想到最后连工资都不给了。不晓得怎么报新闻,打听了,说是现在这种都不给曝光的,哎,崩溃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