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3年2月进入公司任职,当时说做人力资源工作,4月过了试用期签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上岗位也是人力资源,不过合同上出了我的签字,没有任何单位负责人的签字和公章,实际因为办公室主任空缺,我一直做得都是代理办公室主任的工作,其中也涉及部分人事工作,但不包括签订和保管合同之类,最近因为单位出了些状况,有一些不法行为,领导担心我知道的多,想单方面辞退我,请问是否应该给我经济补偿金,是否可以认定所签的这份合同是无效的,也就是按单位没与我签合同每个月支付双倍报酬,最多十一个月?
当时单位签的合同有两份,我一份,单位留一份,我这份肯定没有章,如果单位留存那份补章的话怎么算?毕竟章在单位手中。
追答事实上你和单位还是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合同上的条款都是你认可的。
只要单位出示了你签字单位盖章的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说法肯定不能成立,除非你能证明合同上不是你自己的签字。
您的意思是这种情况视为签订无固定期合同?那无固定期单位单方面决定不再聘用有赔偿吗,具体什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