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制度发布的流程要合法是依据《劳动合同法》哪一条的内容

如题所述

这个问题,有关公司制度是否合法,就《劳动合同法》来说,主要有如下几点:

1,制定程序的民主性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规章制度的公示性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适用对象是本企业的全体职工和本企业行政的各个组成部分,所以它必须为企业的所有成员所知悉。《劳动合同法》对此已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
3,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性

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对于规章制度内容的设置要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1.合法合理:就是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这是企业规章制度能够被法律认可的大前提。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如最低工资标准,休息休假规定,工资发放,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

2.具有可操作性:不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款对企业来说没有比有更好,比如很多企业规定:“员工不遵守执行领导合理指示的视为一般违纪”,何谓“合理”?各有各的说法,实际可操作性极弱。企业一旦按照此条款操作,往往引发劳动争议。因此,规章制度的条款需要可操作性强的表述。

3.完备性:尽可能多地考虑生产经营、员工管理中可能发生的情况,避免发生情况后“无法可依”。
。。。。。还有其它更多的更详细的点,建议学习下《劳动合同法》及《公司法》《劳动权益保障法》《工资支付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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