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及时订立具有约束力的《劳动合同》,避免企业因此付出高额的违法成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管理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根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如单位举证不能,就要承担败诉后果。因此,必须要有确凿的事实和依据。 ③在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与职工代表或工会平等协商确定。
④政府也要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我们认为,在实施《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与其规避,还不如顺应法律规定,借助新法契机.进一步提升和改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建立更加科学、合理、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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