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送外卖过程中受伤,算不算工伤?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4-14

外卖骑手送外卖过程中受伤应该算工伤,因为在这个过程中,骑摩托车去送外卖经过的路面和人群,所以这种危险性也是有的,送到顾客手里,那么他吃到了你的外卖是正常的,如果吃不到,因为你受伤了,这理应就是工伤,所以有关部门或者是劳动法中都规定在劳动过程中受伤,那就属于工伤,在你送外卖的途中被车撞了,这也是意外。意外受伤,所以应该受到保护,在签订外卖骑手合同的时候就有这份保险代理,所以这是国家的各项政策完善的结果,是应该受到保护,也应该受到赔偿,赔偿与治疗受伤当中所有的治疗费都应该有保险金额,都应该有外卖骑手单位来负责,比如饿了吗?

这些主要单位,或经过合同的一些细节来详细的给予彻底的补偿和治疗。而工伤是应该有相应的赔偿额度或者是有一定的保险额度,所以在受伤的程度上来看,如果重伤,那么赔偿数额也是比较多的。轻伤就不用赔偿太多的钱。有合同在,一定要签合同的,外卖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应的。

第2个回答  2022-04-14
“外卖骑手”所受伤害构成工伤的认定要素

一般而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规定,职工所受伤害构成工伤需要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及工作原因三方面的要素:

(1)“工作时间”是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开展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的工作时间等;

(2)“工作场所”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3)“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一定关联。当职工的受伤并非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致,即其所受伤害不满足工伤认定的充分必要条件。

同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工伤认定申请的材料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需要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然而,由于目前我国仍然存在很多劳动用工程序不规范以及恶意规避劳动关系等情形,导致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其中,“外卖骑手”,更是由于其用工形式多样、工作方式灵活等特点,现实中绝大多数骑手并未与外卖平台、外卖餐馆等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存在极大的模糊性,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

那么,如果像“外卖骑手”这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不确定时,如何认定工伤呢?

首先,劳动关系的认定不完全依赖于用人单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12号)中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13]

其次,劳动关系的认定不仅是依靠于劳动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成立的情形,还有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的凭证。

最后,工伤认定中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工伤案件中,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处于对立地位,大量证据可能由用人单位一方掌握,尤其当下社会,“谁不是困在系统里”,劳动者的信息、工作情况等基本都是电子记录在单位的OA办公系统中,受伤职工一方取证难度极大。基于此,《工伤保险条例》考虑到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举证相对困难的情况,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所以,在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存在时,一方面,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及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以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在具备劳动关系的相关实质要件且劳动者提供了充分证据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可以依据相关证据直接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认定。
第3个回答  2022-04-14

外卖小哥送餐途中摔伤,可以认定是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4个回答  2022-04-14

对于外卖骑手在送餐工作中出现意外伤害事故算不算工伤问题,在全国各地的外卖骑手中普遍存在。要想知道属不属于工伤?责任由谁来承担?前提是要理清外卖骑手与外卖平台之间的关系问题,也就是判断两者之间是不是劳动关系。

据了解,目前在我国外卖行业中,骑手主要分为两类:属于配送平台的正规骑手和通过平台本身注册打工的骑手。“骑手直接受雇于平台或供餐者,发生工伤时,送货平台或供餐者有义务承担骑手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但是,目前在外卖行业中,骑手大部分是为自己注册的兼职骑手提供中介服务,骑手履行下单后与商户签订的运输服务合同,而不是以与平台公司的劳动关系为基础完成工作任务。

这种模式与目前盛行的网络签约车、网络厨师等自主订购模式相似,自律性很大。因此,法院在判定相关纠纷时,一般不承认平台和骑手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平台就不会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2019年1月,西安发生美团车手猝死事件。法院判决,送饭平台仅为信息发布服务平台,与骑乘者签订《众包平台服务协议》的第三方科技公司仅为众包平台各项电子服务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为骑乘者提供网络信息服务在众包平台注册,不参与实际经营和交易行为,不参与实际经营活动的商户、消费者和众包者,既不是劳动用工的主体,也不是劳动报酬的支付者。在平台上注册交易的商家和消费者是实际的劳动方和支付方。

因此,法院认定骑手与上述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骑手父母要求美团众包平台以及第三方科技公司共同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诉讼请求。

第5个回答  2022-04-14

一般是不属于,据了解,目前在我国外卖行业中,骑手主要分为两类:属于配送平台的正规骑手和通过平台本身注册打工的骑手。“骑手直接受雇于平台或供餐者,发生工伤时,送货平台或供餐者有义务承担骑手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但是,目前在外卖行业中,骑手大部分是为自己注册的兼职骑手提供中介服务,骑手履行下单后与商户签订的运输服务合同,而不是以与平台公司的劳动关系为基础完成工作任务。

这种模式与目前盛行的网络签约车、网络厨师等自主订购模式相似,自律性很大。因此,法院在判定相关纠纷时,一般不承认平台和骑手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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