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判决跨国界的承认与执行的案例分析

申请人香港利登利公司、香港富华公司与被申请人香港耀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于1998年第A15726号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耀声公司应向利登利公司支付港币13897153.80元,应向富华公司支付港币2941840.82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及诉讼费和律师费。由于被申请人在香港的资产不能满足按法院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而被申请人在厦门地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参照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和第268条(修订后的第265条和266条)规定,于1999年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判决。申请人在申请的同时向该院提交了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1998年第A15726号判决书复印件、该判决书的中文译本、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的认证材料以及有关被申请人在厦门的财产资料等。
问:厦门法院能否承认和执行香港法院的民事判决?如果当事人请求执行香港判决的申请被驳回,当事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根据《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第一条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在内地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劳动民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适用本安排。  本安排亦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
第四条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的法院为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被请求方法院经审查核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  (一)根据被请求方的法律,判决所确认的事项属被请求方法院专属管辖;  (二)在被请求方法院已存在相同诉讼,该诉讼先于待认可判决的诉讼提起,且被请求方法院具有管辖权;  (三)被请求方法院已认可或者执行被请求方法院以外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就相同诉讼作出的判决或仲裁裁决;  (四)根据判决作出地的法律规定,败诉的当事人未得到合法传唤,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依法得到代理;  (五)根据判决作出地的法律规定,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因再审被裁定中止执行;  (六)在内地认可和执行判决将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认可和执行判决将违反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公共秩序。  
第十二条法院就认可和执行判决的请求作出裁定后,应当及时送达。  当事人对认可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请复议,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其法律规定提起上诉;对执行中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被请求方法律的规定,向上级法院寻求救济。

总上,申请人有权向厦门中院申请承认执行判决。就认可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请复议;执行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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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2-23
厦门法院可以承认和执行香港法院的民事判决。如果当事人请求执行香港判决的申请被驳回,当事人可以依照《国家民事诉讼法》保护自己的权利。
参照一国两制法。追问

能说说是那些法条规定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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