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中,我园企业破产法采取有限制的普及主义原则。这怎么理解?

如题所述

  我国《企业破产法》采取了有限制的普及主义原则,其第五条规定:“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关于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在立法上主要有两种理论。一种是属地主义,主张破产程序的效力仅及于本国国内,只有破产人在该国内的财产属于破产财产。另一种为普及主义,认为破产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一次性公平解决破产人全部债务清偿问题,所以玻产程序的效力应及于破产人在国内外的全部财产。两种立法主义各有利弊,当今世界各国的破产法很少有绝对采取某一种主义,大多采取一些变通措施解决实际问题。有的国家对外国破产程序视同外国裁判,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个案处理,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其全部或部分效力。有的国家采取缔结条约的方法,承认缔约方破产程序在本国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还有一些国家在本国立法中采纳《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界破产示范法》,通过全球立法统一化的方式解决跨境破产问题。目前,适当承认外国破产程序的效力已成为各国的立法趋势。 两种理论的结合就是有限制的普及主义原则。
  《企业破产法》的地域适用范围主要是指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问题,即一国的破产程序对位于其他国家的破产人财产是否有效。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发生于跨境破产的情况。跨境破产又称国际破产、越界破产,是指同时涉及本国与外国因素的破产程序。通常,影响跨国破产形成的因素,主要是债务人的财产位于两个以上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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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9-17
普及主义原则是指在跨国破产中,一国法院作的破产宣告,其效力及于破产人在世界各国的所有财产;
而属地主义原则是指跨国破产中,一国法院所作的破产宣告,其效力仅及于破产人在该国领域内的财产。
我国是采取有限度的普及主义原则。
我国《破产法》采取这一原则应包含两方面的内容:(1)中国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应当明确规定依中国《破产法》所作之破产宣告及于破产人所有的财产(无论其位于何处),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中国债权人的利益。(2)外国破产程序在中国的效力。采取有限度的普及主义原则,需要突破属地主义原则的限制,当外国破产程序符合某些条件时,对该程序在中国的效力予以承认。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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