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A:香港一项目的总承包方
香港公司B:香港公司,A公司的分包商
大陆公司C:B公司的分包商,是大陆公司。
代理公司D:大陆公司,A公司合作的代理公司,负责大陆A公司聘请人员的社保工资事宜。
项目是香港项目,在C公司加工生产,然后运往香港项目目的地进行安装。
大陆4人是A公司聘请人员,主要工作是负责项目在C公司的加工过程中的项目管理工作。
大陆4人是2018.2.1号开始进入项目工作,3人于5月份离开项目,1人于6月份离开项目。
由于大陆4人和A公司之前有过合作,项目一开始并未签署合同(A公司和D公司,以及大陆4人和D公司)。
项目进行了一个月左右的样子,大陆4人就催促A公司和D公司签署相关的合同,当时的回复是公司在走流程,随后数月都在催促,得到的回复还是公司在走流程。到了2018年5月份的时候,D公司和A公司起草了一份合同,A公司得到的回复说没有问题,到后来由于人事变动当时确认合同的A公司的人离职,然后A公司在5月份的时候通知3人5月份需要离开项目,6月份通知1人需要在6月份离开项目。
截止到4人离开项目,A公司和D公司以及D公司和大陆4人都未签署合同,大陆4人也没有收到任何工资。
随后数月,大陆4人联系A公司和D公司关于合同和工资事宜,A公司都是在推脱,未有任何实质进展和承诺。
此种情况,如果走法律程序,是找A公司还是D公司?
如果找A公司,是在大陆走法律程序还是香港走法律程序?
香港公司A 没有在大陆进行工商登记注册
只要公司在中国,就受中国法律保护。
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
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您好,我们有工作记录证明(包括邮件记录,照片,工作沟通记录,还有工时单),这些记录都是和A公司进行的。
对于第二天条,我不是太明白,我们是在C公司进行项目管理的,但是我们和C公司没有实质的雇佣关系,来这个项目也是A公司的指令。所以,问下我们去C公司所在地的监察大队有用吗?
属地,在哪里干活找那里,不用管公司在那里比如你在上海干的活,不管公司是哪里,只要找工厂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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