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院关于退休年龄是否劳动关系

如题所述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能否确定劳动关系要分两个方面看:
1、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以按劳动关系处理;
2、用人单位招用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超过退休年龄不是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关系。对于超龄城镇居民,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由用人单位承担雇主责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工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又工作是否与所在工作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近年的司法判例更多的是倾向于形成劳动关系,最高院行政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的答复也给司法机关的判例提供了参考。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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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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