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中央司法行政制度加重刑部事权的原因

如题所述

该情况的原因如下:
1、明清时期中央司法机关的职责分工:明朝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都察院负责监督,三者合称为“三法司”。
2、清朝沿袭明制:清末对司法机关进行了部分调整,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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