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他的公司签订了五年的后勤助理的劳动合同。第三年的时候,有一次,王某所在的公司需要对消防管道进行修理。于是王某找来到一家管道修理公司。并与对方商谈好条件,且提出,因保护不当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施工方负责。合同经领导审批后同意签约。因为周六厂里机器不用运作,所以选择周六施工。周六并不属于王某的工作日。周六上午施工队焊接架空支架及法兰盘与管道连接,对施工方强调水阀要关闭,管道余水需要放干。因王某前一天腰病痛发作,周六观察施工正常后离开公司去做了理疗。就在中午再次赶赴施工现场的途中接到厂里电话,施工出了问题。水管有余水没有放干,导致余水留出损坏了其他生产设备。次日,王某的领导认为这是王某工作上的失误,对王某做出降职、降工资的处理。而王某认为这是施工队的责任。
请问这到底是谁的责任??王某不该受到处罚的是不?请懂的人告诉下吧。这事儿非常地着急
。谢谢了 万分感谢!我会加分、
现在王某所在的公司认定他是没有尽职,所以做出降职降薪的处罚。虽说有三十多年的工龄,公司断然是不敢开除王某的。那么公司这样做王某也很无奈,请问他还有什么办法么?
现在公司认定如果电器柜应在施工前用防水布包好,漏下的余水也就不会导致电器柜进水。就是因为王某在离开之前没有检查好,所以说是王某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