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一次性奖金如何合理避税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年底双薪和年终奖不是同一个概念,两者的计税方法也不同。年底双薪实质是工资,应交个税额=(工资+双薪-免征额)×税率。但年终奖是奖金,计算应纳个税时应先除以12个月,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年终奖计税分两种情况:如果月薪金高于(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交个税额=年终奖×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而当月薪金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时,应交个税额=(年终奖-雇员当月 工资薪金所得 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由于从2011年9月1日起实行七级累进税率,若集中在一个月发放工资和各种奖金,会导致当月应交纳税额的提高。 在大多数人眼中,年终奖发得越多越好,可事实却并非如此。当处于税率临界点时,会出现多发1元年终奖,少收入几千甚至几万的情况。马靖昊用一个例子来举例说明。甲年终奖是54000元,除以12个月为4500元,按适用税率10%和速算扣除数105计算,应纳税额为:54000×10%-105=5295元。乙年终奖是54001元,除以12个月约为4500.08元,由于4500元是临界点,超过4500元至9000元按适用税率20%和速算扣除数555计算,应纳税额为:54001×20%-555=10245.2元。乙比甲的年终奖多拿1元,但收入反而少495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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