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定3.15为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如题所述

1962年3月15日,时任美国总统的肯尼迪在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后来国际消费者协会又确定了另外4项权利,即满足基本需求的权利、公正解决纠纷的权利、掌握消费基本知识的权利和在健康环境中生活工作的权利。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这8条准则,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

后来为了保护消费者权利,1983年,国际消费者协会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8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并于1987年加入国际消费者协会。199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部的编导们推出现场直播“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之友专题晚会。从开播以来,晚会揭穿了无数的骗局、陷阱和黑幕以及假冒伪劣商品。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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