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保全标的物灭失,被告属于非法处置了现已被判刑,是否应该法院赔偿?

如题所述

法院起诉查封的物品被被告卖了,责任在法院,因为查封物品的保管不善。
虽然法院可以对保管拘留、罚款,甚至追究保管的刑事责任。但并不能否定法院的责任。
这种情况下,原告方可以要求法院赔偿这部分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第一百五十五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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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3-15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一般都要求提供担保的,如果保全的财产毁损灭失了,你可以要求以担保的财产赔偿你的损失。如果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过程中有过错,依据国赔法,你是可以要求赔偿的。
第2个回答  2020-03-15
既然已经被判刑了,就代表着他那方已经承认过时间,承认了过失就肯定是能够让法院要求赔偿的。
第3个回答  2020-03-15
法院不会赔偿,法院可以判被告赔偿,如果被告没有能力赔偿,那也只能是你吃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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