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试用期及转正问题。

我来到这个公司工作2个月了,试用期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写的试用期两个月后决定是否转正,但是现在已经两个月了,公司经理找我谈,说我做的很好,但是因为跟我同岗位的另一个女孩儿公司还向再考察一段时间,我俩一起进的公司,觉得一个转正了一个不转不太好,想下个月给我转正。
这样的话就和公司开始签订的劳动合同不一样了,而且我晚转正一个月我的薪水和险金等待遇也都没有了。
想咨询懂得相关政策的高手,问一下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而且我现在是试用期,如果要是对这个决定提出异议,会不会很影响转正啊。谢谢各位。

那个女孩变现怎么样跟您没有关系。至于公司如何让处理她的转正问题也是公司要考虑的。他们不能以这个为借口。试用期要是3个月算长的了。这不是侵害你的权益吗,谁都知道试用期和转正后工资待遇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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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9-01
按照《劳动法》第21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行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对试用期期限规定得更加具体: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很明显公司的做法不合法的。你可以试着向公司经理反映一下,最好像个比较好的折中的办法,比如晚一个月但是不要减少你的待遇,或者别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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