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院制名词解释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3-03-11

五院制名词解释:孙中山提出的行政﹑立法﹑司法﹑监察﹑考试五权分立的政府组织制度。按照这个制度,中央政府分设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各自独立,分别行使职权,都对国民大会负责。

根据孙中山的五权宪法理论,1928年10月3日,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新的《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由主席、委员和行政、立法、司法、监察、考试等五院组成。

10月8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该法,并任命了国民政府主席、委员和五院的正、副院长。10月10日,国民政府主席、委员宣誓就职,五院制政府体制正式确立。

以后至1947年以前,《国民政府组织法》多次修改,主要是根据蒋介石是否担任国民政府主席而改变国民政府主席与行政院长的职权,五院的体制、组织、职能等均无原则上的变更。按照《国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五院同为治权机关,互不统属,互相独立。

1943年 9月以前,五院正、副院长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并向其负责。此后,五院正、副院长改由国民政府主席于国民政府委员中提请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五院院长向国民政府主席负责,国民政府主席向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

行政院

行政院会议主要职权有:

(1)提出于立法院的法律、预算、戒严、大赦、宣战、媾和、缔约案,以及其他国际事项。

(2)议决以上行政、司法官吏的任免。

(3)行政院各部、会、署之间不能解决的事项。

(4)其他依法或行政院院长认为应交行政院会议议决的事项。行政院院长除领导行政院会议外,还有经理全院事务,监督部署,提请国民政府主席依法任免各部部长、次长,各委员会正、副委员长、委员和国民政府法令公布的副署等项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