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不定时工作制而又超时工作单位需要给加班费吗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不定时工作制下的加班费如何发放?
不定时工作制不适用常规的加班费标准,而是根据企业的工资制度和分配办法,以及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的劳动定额来发放工资和加班费。
法律客观:不定时工作制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不定时工作制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限制,适用于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的职工。1994年劳动部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企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由于不定时工作制的特点,工作时间无法按时统计,也不受每天8小时工作时间和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以及双休日加班的限制。通俗地说,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工作日和双休日加班。但是,法定节假日加班是存在的,因为法定节假日工作必须支付加班费。因此,不定时工作制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时,应按实际工作小时数计算加班费。
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要求
由于不定时工作制与标准工时制有显著区别,实施此类工作制的岗位必须得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目前,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标准较高,主要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等。
如果公司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实施不定时工作制,所有超过标准工时制的工作小时都应补发加班费。
不定时工作制的调整和规范
不定时工作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因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2012年发布了《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和实施。调整后的岗位范围包括高级管理岗位、技术研发岗位以及需要机动作业的岗位。
为了防止滥用不定时工作制,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对工资的限制,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年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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