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哪些情形下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如题所述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对该行政争议进行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裁判等,从而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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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行政诉讼中,哪些情形下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律师解答: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律师补充: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用口头通知、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合理的答辩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当事人双方均表示同意立即开庭或者缩短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近期开庭。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简易程序适用情形】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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