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吗

如题所述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那么行政诉讼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吗?
  网友咨询:
  行政诉讼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吗?
  律师解答:
  1、行政诉讼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
  2、具体情形有: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律师补充: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2、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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