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的认定标准

如题所述

特殊工种的认定标准并非正式法律概念,而是根据各行业实际情况形成的非正式分类。在我国,特殊工种的范围由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历史上,国家劳动部曾界定特殊工种为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以及有毒有害的职位。
特殊工种的界定缺乏统一的法律定义,通常由行业管理部门或劳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这种工种与特种作业有所区别。根据1991年原劳动部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被定义为那些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对操作人员及周围环境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作业,如电工、金属焊接和切割等。从事这些作业的人员被称作特种作业人员。
对于特殊工种的认定,1978年7月11日劳动总局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中提到,从事井下、高空、高温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曾经从事此类工作,若满足一定条件,可按照《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具体条件包括:在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岗位工作满十年;在井下或高温岗位工作满九年;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岗位工作满八年。这些年限是指实际工作年限,在计算连续工龄时,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对于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或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职条件可参照井下、高温工作工人执行。常年在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则可参照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工人执行退休退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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