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因为打人并致对方当事人伤害被拘留的,但是同样具有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对方(原告)已经自行起诉到人民法院、并要求伤害赔偿医疗费的,提问者是没有理由和法定权力,要求人民法院(
合议庭或经办法官)去看(查究)、原告在诊治医院
病历、发票等直接要求赔偿证据的。
而对于提问者而言,在接到人民法院第一次法律文书(含起诉状、附加证据以及举证告示等),自己或委托人(含委托律师)就可以直接到原告已经提供的就伤害诊治医院,查究医院病历、发票等证据的来历和合理性的,也可以通过接诊大夫了解医治全过程情况的。
只有通过自己的努力后,才能在十几
天后的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伤害案件时,在
质证的庭审程序中,用自己事先采集的证据(医院证明、录音等等),质疑原告提供证据(就诊医院的病历、发票)的真伪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