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幼儿园教师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是什么?

如题所述

贵州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明确师德底线,引导广大教师成"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结合我中小学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校外培训机构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国家举办和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的在编教师和聘任教师)。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色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期限为24个月。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推荐其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第四条:对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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