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2019年4月上旬厅教师工作处先后到花溪大学城、清镇职教城、贵阳市、遵义市、省团校(省师德教育中心)开展调研,分普通高校、职业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和教育行政部门等学段、区域,分别召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高校校领导和人事、教师、科研、教务等部门负责同志,中小学和幼儿园校(园)长、教师代表,以及专题到省团校(省师德教育中心)召集省名师名校长管理办、乡村名师管理办、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省幼儿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同志,以及全省在省团校参加“四有、三者”好老师专题培训的教师代表召开座谈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形成文稿初稿。文稿初稿形成后,鉴于该项工作受众群体多、覆盖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大,涉及众多法律法规、人事管理、党纪政纪处分条例等,为提高文件研制质量,保证文件的专业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经请示厅党组同意,我处联合省教育科学学院,通过设置专项委托课题,面向高校、律师事务所等社会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课题研究,承担文稿起草相关工作。经面向社会公开遴选,贵达律师事务所承担了文稿研制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文稿起草工作,厅教师工作处和起草团队充分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国家和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2019年11月上旬,再次到花溪大学城、清镇职教城、安顺市、铜仁市、黔东南州等地开展调研,分别召开座谈会,座谈会上还邀请了各高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同志和各地纪委监委派驻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同志参会,通过调研形成文稿(征求意见稿),再次分别征求厅相关处室、单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以及省纪委省监委派驻省教育厅第十一纪检监察组意见,两次书面征求省人社厅、省司法厅、省人大法工委意见,教师工作处、法规处和文稿起草团队多次召开会议对征求意见的情况进行梳理、研讨和修改。在文稿起草过程中,还充分学习、参考了江苏、北京、黑龙江、江西、广西等省区已出台的文件内容。2019年11月28日邀请省人社厅、省司法厅、省人大法工委等部门负责同志召开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会议,对文稿进行再一次的审核和评估。按照规范性文件研制要求,2019年12月5日-18日,对修改完善后的文稿在省教育厅政务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2019年12月18日,未收到相关意见。

法律依据:江苏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条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教师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于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师德行为并退出违规所得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符合前还情形免予处分的教师,应由所在幼儿园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 三对屡教不改的主拒绝或王扰调查的,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以及在专项整治中项风作案的,应当从严处理、从重处分。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