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宜昌。在城郊一处偏僻无监控的路边,以弹棉花为生的王留强夫妇捡到一个黑色手提包,打开后大吃一惊,包内塞了50万元现金。王留强和妻子未等到失主,便立即报警交给警察。为褒扬王留强、张银环夫妇的善举,为其颁发“天天正能量特别奖”证书及奖金5000元。
我个人觉得应该奖励的。
由广州市公安局起草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月10日悄然出现在“广州金盾”网和广东省公安厅的官方网站上,将连续10天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十条(一)“对拾金不昧的个人,可按拾获财物价值的百分之十的金额给予奖励”,经当地媒体报道并放大后引起了广泛关注。
与上相对应的另一条规定则是:失主领回失物时,可以自愿按遗失物品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的单位或个人。无失主者则拍卖后支付此报酬。
负责发布《规定》的广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新闻发言人认为,该规定实际上在执行了近30年、去年底才废止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办法》中也有,只是平常少有人去关注、实践中也少执行而已;这次继续出台并强化之,主要还是为了加强对本市拾遗物品的管理,维护财物失主的权益,表彰拾金不昧的优良品质。
《规定》同时也强调,凡冒领、挪用、侵吞、故意损毁拾遗财物的,一经查实,除返还原物或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规定》一公布,拾金不昧到底要不要奖10%,引来广泛争议。
碰撞
拾得人应有报酬请求权
实际工作中,拾得人首先要妥善保管拾遗物品,还要打电话、发微博找寻失主,若联系失败须将物品交到公安机关,都会耗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应当享有报酬请求权。现实中无论拾获次数还是拾遗物品都可能最多的群体——出租车司机,其中就有不少人建议,若法律能对拾金不昧给予奖励、予以肯定,将对遗拾双方非常有益。
失主付费物权法早有规定
“拾金不昧奖10%”其实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地方的“实施细则”。《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很显然,失主向拾金不昧者支付费用是法定的。只不过,《物权法》没有像广州这次将比例明确为“10%”而已。
此外,捡到贵重物品交到公安机关,也是一种见义勇为行为,应得到荣誉之外的奖励。
“有偿拾金不昧”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参差不齐,完全靠道德或舆论的力量维持拾金不昧的义举不太现实。就连发达国家也有类似的法律,比如在德国,一般是付给拾得人报酬5%;日本则更高些,拾得人可获得20%以下报酬。
奖励办法可以更加完善,比如,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者,应该设定上限,避免金额太大令奖励变味;具有特殊职业便利的人,比如保安、巡警、出租车司机等,其奖励比例应该适当降低;规定确有特殊困难的失主不必拿出10%进行奖励,如辛苦凑齐用来治病、还债、交学费的钱。
“打九折的拾金不昧”是变了质的“拾金不昧”,拾得人若接受奖金,性质就全变了,这样去鼓励拾金不昧,是对道德的侮辱。
当然该奖励,这年头街头扶个老太太都得战战兢兢,地上捡个包都要小心被失主讹诈,没奖励,你觉得会有多少人冒着被讹诈的风险做好事?
不是好不好心的问题,关键是大多数时候:好心没好报啊~
【拾遗物品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其中一条引发热议。《规定》提出,对于拾金不昧者或处理拾遗物品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和表扬,公安机关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
网友们七嘴八舌,有人追问钱从哪里出,有人疑惑会不会让拾金不昧变味,有人担心“会不会有人故意丢钱,演戏骗取奖励”。
对演戏的担心有点多虑了。《规定》第三条:“市公安局拾遗物品招领处负责全市拾遗物品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如果有哪伙憨贼打起这个歪主意,只会为年度沙雕新闻做出一点贡献。
关于钱的出处,《规定》中也明确了,“所需经费纳入实施奖励单位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这是不是意味着,拿纳税人的钱对拾金不昧者进行奖励?乍一看是这样。但必须考虑到另外一层事实,那就是每年有大量的拾遗物品最后找不到失主。《规定》对此的安排是:
“无法确定权利人的,应当公开发布招领公告,公开招领一年,逾期无人认领的,现金直接上缴同级财政;物品进行评估、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奖励拾金不昧者的那10%,可能本来就是找不到失主,要上缴财政的。即便这一单找到了失主,那么也相当于由其他上缴财政的拾遗物品进行支付,基本不会对财政造成负担。
接下来我们可以进入这个议题最核心的部分了,金钱奖励会不会让拾金不昧的好事变味?
聪明的网友已经提到子贡赎人、子路受牛的典故,这确实是最好的一个视角。就让我们温故而知新一回吧。
当时鲁国法律规定:如果鲁国人在外国见到同胞沦落为奴隶,只要能把这些人赎回来,就能到官府领一笔补偿金。孔子的弟子子贡,赎回了人,却拒绝领奖励。孔子非但没有肯定他,反而批评他:“鲁国现在穷人多而富人少,领了补偿金不会损伤到你的品行;但是假如不领取补偿金成为新标准,很多人就不会去赎人了。”
孔子的另一个弟子子路,救起一名溺水者,那人感谢他送了一头牛,子路收下了。孔子很高兴:“鲁国人从此一定会勇于救落水者了。”
孔子提到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道德的可操作性。不具操作性的道德标准,定得越高越没有价值。民众贫富不一、觉悟不一,标准只有向下兼容,才能通行无阻。
所谓“夫圣人之举事,可以移风易俗,而教导可施于百姓,非独适己之行也。”一件事怎么做才对,不能只考虑个别人的情况,而要考虑大多数人群。
放在拾金不昧这件事上,拾金不昧是义举,拾金而昧是违法,但是看到失物绕着走却是无功无过,不论在道德上还是在法律上都无法追究。如果强行要求拾金不昧者义务付出,分毫不得,那么反而会遏制这种善行。
利用10%的奖励,对拾金不昧者进行激励,也算是对其所耗精力时间的一种补偿。通过这种制度设计,还可以避免拾金不昧者与失主之间发生扯皮。所以说,这是一个很聪明的办法。
拾金不昧者得到10%的甜头,不会伤害任何人,更不会让义举变味。
拾金不昧,是一种美德,应该获得赞扬和奖励。但是,对拾金不昧者的奖励不能过重。……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拾金不昧的美德应该弘扬、对拾金不昧的行为应该鼓励和支持,以及弘扬拾金不昧不能太物质这三方面原因。
1,拾金不昧是一种美德,因此应该对拾金不昧进行弘扬。首先我们要肯定一个事实,那就是拾金不昧是一种美德,而且是一种应该大力弘扬的美德。……因此,对于拾金不昧的行为,我们要通过各种方式来进行赞扬和鼓励,以使得更多的人参与其中,成为具有这种美德的人。从这个角度说,对拾金不昧者进行奖励,是完全应该的。
2,为了支持拾金不昧的善举,应该用奖励的方式予以鼓励。拾金不昧是一种美德,是一种善举。因此,我们应该采取各种方式予以鼓励和支持。……在各种措施当中,对拾金不昧者进行奖励,是最有力的支持和鼓励方式之一。……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明确表达对拾金不昧的支持和鼓励,可以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从而真正起到弘扬拾金不昧美德的效果。
3,弘扬拾金不昧不能太物质,因此奖励不宜过多。拾金不昧是一种美德,应该予以鼓励、支持、赞扬和奖励。但是,对拾金不昧者的奖励应该适度,奖励金额不能太高。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拾金不昧更多地是属于道德层面的美德,而弘扬这种美德,同样需要在道德层面进行。如果物质奖励太高的话,就会变得太物质,从而背离了弘扬美德的初衷,变成唯利是图之举了,这就本末倒置了。
因此,对于拾金不昧的行为应该予以奖励,但是奖励额度不宜太高。
你好,这种行为是应该奖励的。
拾金不昧,是一种美德,应该获得赞扬和奖励。但是,对拾金不昧者的奖励不能过重。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拾金不昧的美德应该弘扬、对拾金不昧的行为应该鼓励和支持,以及弘扬拾金不昧不能太物质这三方面原因。
1,拾金不昧是一种美德,因此应该对拾金不昧进行弘扬。
首先我们要肯定一个事实,那就是拾金不昧是一种美德,而且是一种应该大力弘扬的美德。因此,对于拾金不昧的行为,我们要通过各种方式来进行赞扬和鼓励,以使得更多的人参与其中,成为具有这种美德的人。从这个角度说,对拾金不昧者进行奖励,是完全应该的。
2,为了支持拾金不昧的善举,应该用奖励的方式予以鼓励。
拾金不昧是一种美德,是一种善举。因此,我们应该采取各种方式予以鼓励和支持。在各种措施当中,对拾金不昧者进行奖励,是最有力的支持和鼓励方式之一。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明确表达对拾金不昧的支持和鼓励,可以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从而真正起到弘扬拾金不昧美德的效果。
3,弘扬拾金不昧不能太物质,因此奖励不宜过多。
拾金不昧是一种美德,应该予以鼓励、支持、赞扬和奖励。但是,对拾金不昧者的奖励应该适度,奖励金额不能太高。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拾金不昧更多地是属于道德层面的美德,而弘扬这种美德,同样需要在道德层面进行。如果物质奖励太高的话,就会变得太物质,从而背离了弘扬美德的初衷,变成唯利是图之举了,这就本末倒置了,因此,对于拾金不昧的行为应该予以奖励,但是奖励额度不宜太高。
亲,同意我的观点就请采纳吧。
我认为应该奖励。
第一、就现实层面来讲,所谓的按财物价值10%进行奖励,只是对拾金不昧的一种事后激励,它与拾金不昧的善意本身并不矛盾。就像我们默认应该奖励见义勇为一样,它背后都对应的是一个大的社会共识——即善是需要激励的,道德发育也离不开适当的激励。因此,一如有网友所言,“打九折”的拾金不昧依然是拾金不昧,它无关道德滑坡,并不能与“有偿归还”画等号,而是一种道德激励的与时俱进。
第二、更现实地看,给予拾金不昧者“10%”的奖励,很大程度上仅仅只是对拾金不昧成本的一种合理分担。如《物权法》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同时,也明确“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也就是说,拾金不昧是道德,索要合理费用则是法定权利。两者不仅不矛盾,保障索要合理费用的权利,还能降低社会对于拾金不昧成本的顾虑,从而起到更好的鼓励作用。
比如,广州规定的拾金不昧可获得财务价值10%的奖励,适用的语境只是无人认领的物品,并且是由公安机关来给予奖励。这一规定其实把握好了度。一方面,它巧妙化解了无人认领的物品该由谁来承担拾金不昧成本的问题,从而有利于最大程度打消社会对于拾金不昧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出手奖励带有公共属性,它更能直接体现政府鼓励拾金不昧的公共立场。
第三、放在拾金不昧这件事上,拾金不昧是义举,拾金而昧是违法,但是看到失物绕着走却是无功无过,不论在道德上还是在法律上都无法追究。如果强行要求拾金不昧者义务付出,分毫不得,那么反而会遏制这种善行。
利用10%的奖励,对拾金不昧者进行激励,也算是对其所耗精力时间的一种补偿。通过这种制度设计,还可以避免拾金不昧者与失主之间发生扯皮。所以说,这是一个很聪明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