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件事情要麻烦大家帮我解答,我是一家公司保安队长,有一天是星期六,接到保安科长的电话,说等一下

我有一件事情要麻烦大家帮我解答,我是一家公司保安队长,有一天是星期六,接到保安科长的电话,说等一下会有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人到本公司,但是说话要客气,不可以让他们进公司。还说今天是星期六公司没有领导,要来就星期一来。
过不久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人他们来了,我和同事一直好说,他们答应不进公司,但是他们一定粘一张【听证通知书】粘到门口,我和同事一直不让他们粘,我也打电话给保安科长过,和他说明情况,后来没有拦住他们,还是粘上了。 请问那位老师告诉我,就是为了一张《听证通知书》粘到公司门口,公司要开除我,这样子有道理吗? 现在我要怎么操作。谢谢,知道的告诉我。

这是无故辞退职工。可以去劳动局投诉。
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辞退)分以下三种情况,你自己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而没有支付给你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你没有《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

  2、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1个月本人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40条,没提前通知你的还可以要求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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