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代封建王朝为实施对广大边疆地区的治理,特别重视凭藉灵活高超的政治艺术,通过“羁縻”、“和亲”、“朝聘”、“封贡”、“册封”等安抚、怀柔措施,对边疆“四夷”“节之以礼”,建立起朝贡体系,顺其自然地、和平宽容地将边疆民族纳入大一统体系。
承认和重视中央与周边民族之间的政治联系,所谓“中国与夷狄有羁縻不绝之义”,认为边疆并不仅仅是威胁中原政权的力量,而且还可成为捍卫边疆的重要力量。因此,中央必须从战略的高度主动加强与“蛮夷”的联系,增加对其影响的方式,以改变“华夷”对立的格局,营造有利于国家长治久安的边疆形势和态势。同时,在中央与边疆的这种政治联系中,中央要居于主导地位,在地位和名分上,受“羁縻”的各边疆民族应是“臣”或“藩臣”,被置于中央不同程度的监督之下。历史上普遍采用的“羁縻”体制,就包含着施“抚”者与受“抚”者地位上的高下之分,即中央居于由上而下的主动地位,受“抚”也就意味着对施“抚”者的臣服。比如西汉在西域设都护府作为最高管理机构,在这一体制中,西域的行政长官西域都护实际上相当于中原的郡太守,西域各国在民政上固然是自由的,各国有自己的国王,处理自己国内的事务,但其军事外交事务则必须由代表中央的西域都护全权负责。这种权力分割正体现了中央对西域的行政管辖权。而在唐朝更为完善的“羁縻”体制中,“羁縻”关系的存在也是以各羁縻州县必须遵守唐朝的有关法规为前提的,即边疆各少数民族要听从中央从中调节和仲裁,服从所属都护府、边州都督或节镇的管辖,保持对朝廷的忠诚,而不可互相攻伐。唐太宗在送突厥突利可汗赴任时就强调:“欲中国久安,尔宗祖永固,是以授尔都督。当须依我国法,整齐所部,不得妄相侵掠,如有所违,当获重罪。”明确指出突利可汗的责任在于遵照唐朝国法管理好自己的部族,稳定边疆。为了体现中央对边疆各族的这种政治主导地位,从汉代起建立并逐渐严密的纳贡制度,还作了种种形式和礼节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