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具有封闭停车场,场地面积与车辆数相匹配,可租赁,停车场内设门卫室,安装视频监控(出入口视频监控接入武义县交通运输信息中心监管平台),场地道路硬化,出入口设过水池、冲洗平台、抑制扬尘装置等配套设施。
2、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办公场所。
3、具备完善的行政、安全生产、车辆设备、扬尘控制及保洁、教育培训等管理制度。
5、至少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洒水车1台;挖机1台;铲车1台;可移动式车辆冲洗设备1套。
6、有专门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服务的经营管理队伍,管理人员数量不少于3人。
7、驾驶、操作人员数量应与企业车辆、设备至少按1:1的比例配置。 法律依据:《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减量减排、收集、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设施以及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清运,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
(二)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围挡、公示牌,硬化工地进出口道路;
(三)设置符合要求的车辆冲洗保洁设施,配置专职保洁员,进出工地的车辆应当经冲洗保洁设施处置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
(四)定期对施工现场洒水压尘,并对裸露泥土采取覆盖措施;
(五)配备与城管执法部门联网的视频监控设施;
(六)对施工现场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分类,不得混入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规定。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向市城管执法部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许可证。
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法人资格;
(二)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自有运输车辆数量不少于50辆,均取得道路运输证;
(四)运输车辆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以及限速装置,并按照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规范的要求,喷涂车辆标志,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和顶灯。
第十五条 经许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公布的名单中选择具体的承运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