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九条: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的兵役工作。
也就是在省,市,县政府中有兵役机关,分别是省军区(或首都卫戍区,即北京卫戍区;或直辖市的警备区,如天津警备区),地级市的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
具体的职能,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