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怎样计算?

如题所述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按照税法口径计算而形成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 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

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 十七条)。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 无形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处理不当做假

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是企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无形资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力。无形资产的使用权是按照企业无形资产的用途和性能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

将只有使用权的无形资产作为有所有权的无形资产下帐,从而增大无形资产摊销,减少利润,进而减少所得税的上缴。

2、 无形资产增加不真实,不合规

企业增加的无形资产有的没有合法的文件证明,有的已超出了法定有效期。

3、虚增商誉,增大费用

商誉的作价入帐只是在企业合并的情况下发生的,而企业在正常的经营期内,擅自将商誉作价入帐,多摊费用、降低利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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