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认证后跨月能抵扣吗?

如题所述

可以。

纳税人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发票开具日期起360天之内认证,可以抵扣进项税,当期够抵扣不完的,可以留抵。留抵没有期限规定,只要企业持续经营,就能在以后各期抵扣,如果企业清算、注销,要将没有抵扣完的留抵额做进项税额转出。

作为一般纳税人,当月购进货物多,进项税也就多,库存商品也就多。如果当期进项大于销项,就会出现留抵税金,同时也会有相应多的库存商品。本月进项有留抵,账务不必作多交增值税处理,仅是账务的处理的话.则不用处理进项税。

扩展资料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八条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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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0-15
增值税发票认证后当月就要抵扣,抵扣不完的可以留以后月份抵扣,直到抵扣完。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4
  不能
  增值税条例规定:发票认证当月必须抵扣,如果跨月入账,可能以后不允许抵扣进项。如想跨月入账,就不要认证。2009.12.31日以前开的专用发票,认证期为90天,2010.01.01以后开的发票认证期为180天。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中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售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第3个回答  2010-10-15
理论上可以,但是当月要申报,申报后作为留抵税额。
为什么我说理论上呢,因为,我们税务局不允许留抵税额的出现,当然是口头上说的,所以,我每次都是算好了再认证抵扣的。
所以,你最好还是先与税务局沟通下,如果你们那很正规的话,就没有问题了!
第4个回答  2015-11-03
  增值税发票认证后当月就要抵扣,抵扣不完的可以留以后月份抵扣,直到抵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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