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已认证抵扣,但是隔月发现名称开错,那一定要进项转出吗

如题所述

既然已经认证抵扣,为了规避名称开错的风险,建议按照以下规定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冲回,再由开票方重新开具正确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  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  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