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如题所述

【答案】:根据企业跨地区经营和商品流通的特点及不同情况,《增值税暂行条例》具体规定了增值税的纳税地点:(1) 固定业户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回原地补开。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回原地照常计税。擅自携带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出,在经营地开具专用发票的,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其携带的专用发票逐联注明“违章使用作废”字样。(3)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4)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5) 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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