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地点如何规定?

如题所述

一、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 一、我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br/>
二、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br/>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规定:“一、本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下同)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br/>
如果纳税人提供一项建筑服务的施工地点涉及两个(含)以上区(地区)的,纳税人可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预缴、申报缴纳增值税,也可选择在机构所在地外该项目任一施工地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br/>
本公告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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