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行加右转的通行规则

如题所述

直行加右转的通行规则,具体如下:
1、当直行车在主道行驶,右转车辆准备从辅道汇入主道时,主道直行车优选通行;
2、机动车通过既没有交通信号灯,也没有交警指挥,更没有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十字路口时,进入路口前应停车观望。
遵循以下通行规定确定优先通行权:
1、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2、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机动车先行;
3、相对方向行驶的车辆,右转弯车辆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1、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2、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3、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4、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5、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6、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7、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综上所述,在交通信号灯为圆形指示灯时,而且该道路中没有禁止右转的标识,在不妨碍其他通行车辆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随时直行加右转。在一般情况下,右转是不受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对于箭头灯类型的交通灯,或是在十字路口通行过程中有明确红灯指示的标志的,是不准许右转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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