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该废除死刑吗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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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14
我国死刑保留论学者的观点 1、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起到更好的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刑罚越严厉,有理性的人就越害怕,威吓作用就越大,而且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试想哪一种刑罚能比剥夺人的生命更可怖。所谓“杀一儆百”,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2、死刑可以从根本上制止罪犯再犯罪。如果没有死刑,即使罪犯被判终身监禁,他还是有可能在监狱中犯罪,例如杀人、越狱、殴伤其他囚犯等。只有将其处死,才可以防止他继续犯罪。 3、死刑是重罪犯人应得的报应,是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死刑可以满足人们的报应观念,满足人们本能的报复心,对那些用残忍手段杀害无辜者的犯罪人,理应受到相同的或相称的处罚,而死刑就是最公平的惩罚,否则,就意味着被害人生命不如犯罪人生命重要。对严重的犯罪分子“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中国从古流传至今的谚语“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就一直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在中国民众看来,“罪大恶极”便“死有余辜”。 4、执行死刑比长期监禁那些最危险的死刑犯人更省钱。处决一名死囚,只需要花费一枪、一针的代价,长期监禁则需要支出大量的财政费用,而保留了生命的死刑犯人,在长期监禁中对社会的经济贡献很小。 5、我国目前缺乏废除死刑的物质条件并且不具有废除死刑的人文思想基础。 任何制度的存在与发展、产生与消亡都与其一定的物质条件相适应,并要考虑社会国人的感受。我国《宪法》指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物质基础的滞后,人们对于财产关系、经济秩序看的十分重,以至财产关系、经济秩序与生命之间的差距相对较小,甚至大于生命价值。在这样的价值观引导下,对一些财产型犯罪、贪利型犯罪像人身型犯罪一样被处死刑便是最明显的例子。另外,我国现阶段生产力供大于求,劳动力过剩导致我国对生命价值的相对轻视,不可能出现废除死刑保护生产力的状况,因此我国目前缺乏废除死刑的物质条件。还有就是我国受数千年封建思想的禁锢,一些原始的思维如“杀人者死”“以牙还牙”等思想长期在社会中得到宣扬。人的权利、尊严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这种文化背景下,我国现阶段也不具有废除死刑的人文思想基础

下面是一段关于死刑的辩论赛可以参考
尊敬的老师、各位评委、同学们:下午好!我辩论的题目是“我国应废止死刑”。现今,废除死刑是必然的趋势,有四个方面的理由:第一,死刑的废除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纵观整个人类刑罚的发展史,各国的刑罚都是由苛酷到轻缓,由残酷到人道,这与人类文明的发展是相适应的。就死刑而言,仅它的执行方法就变得越来越文明。而且各国都是越来越少的适用死刑。第二,死刑的废除是世界的潮流。目前,世界上已经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或者在实质上废除了死刑。保留死刑的国家中又有很多国家只对极少的几种犯罪。第三,随着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大家会发现死刑并不能对严重犯罪产生有效的威慑力,用死刑来减少甚至消灭犯罪,只是人们的一种迷信。“治乱世用重典”,以重刑威慑阻遏犯罪的思想,早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被法家一派的法律思想家们奉为预防犯罪、治理国家的经典。按照近代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人人都有趋乐避苦的本能,只要刑罚有可能带给犯罪人足够的痛苦,他就不会选择犯罪。死刑能够带给犯罪人的痛苦是最大的,当然就对犯罪人有着最大的心理强制,对犯罪行为有着最有效的威慑力。然而,思想家们却忽视了一个根本的道理:乱世并不是轻典的结果。犯罪人实施犯罪,特别是某些重大犯罪,主要原因也不是他权衡后认为刑罚不重才选择的结果。因此,重典治不了乱世,死刑也吓不住重罪。第四、生命无价、生命至上,死刑造成的冤假错案是无法纠正的,这在我国有多少血泪教训。如延安董伟之案,承德一案四判死刑等,至今也难以说个明白,如果没有死刑,就没有那么多的冤魂。如今在我国,废除死刑,是由于人类的理性正在逐渐对罪与罚有一个更高层次的认识,同时也打开了一扇尊重生命的门。所以,我国应废止死刑。谢谢大家!(2)死刑对于犯罪并无有效的威慑力
1 、从理论上讲,死刑不可能对犯罪产生有效的威慑力。 首先,从犯罪产生的根源来看。犯罪是一定社会中政治、经济、文化教育、道德观念、家庭关系等等社会因素与犯罪者个体相互作用的产物。死刑不可能根除产生犯罪的复杂根源,自然也不可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的产生。中国清末伟大的法学家和法律改革家沈家本就曾指出:“苟不能化其心,而专任刑罚,民失义方,动罹刑纲,求世休和,焉可得哉?”“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激情犯、情境犯实施严重罪行,如某些杀人、伤害、强奸等,犯罪人多是由于某种矛盾激化或情境刺激,以致丧失理智、感情冲动而在一瞬间实施了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下,犯罪人“鬼迷心窍”,往往不可能准确地去酌量其犯罪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更不可能清醒地权衡实施犯罪之乐与应得刑罚之苦的得失比例。对这些人,死刑的威慑力可以说来不及发挥。(4)还有一些可以称之为“亡命徒”的犯罪人,虽然明知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并确信犯罪后必然被判处死刑,却仍然要孤注一掷实施犯罪。对这类犯罪人,死刑的威慑力是明显没有意义的。
我国近20年来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对于死刑是否具备有效威慑力,也有相当大的证明力。如前所述,这一时期我国的死刑立法和死刑适用均相当活跃。按照死刑具有最大威慑力的理论,严重刑事犯罪应当是呈下降趋势的。但事与愿违,根据官方公布的统计数字,凶杀、伤害、强奸和重大盗窃等严重刑事犯罪在刑事案件中的比重、发案率均呈递增势头。我国1997年刑法废除了普通盗窃罪的死刑,但据笔者的研究调查,近6年来重大盗窃案件的发案率,并未显现出大的变化。这也是一个有力的实证资料。当然,我们不能说死刑完全没有威慑力。因为可能有人慑于死刑的威力而放弃了犯罪的意图,但由于这种人不会到司法机关去进行登记,研究者很难掌握这方面的资料。 2、传统思想中有“杀人偿命”的观点,对于此观点,我认为不能狭隘的以牙还牙,正如一句俗语“狗咬了人,但人不能反过来去咬狗”一样,惩罚不等于报复。如果因为你杀了我,国家就要杀了你,其实是让国家代表受害人去报复犯罪,用国家权利来以暴治暴,那无疑于是国家在做最大的犯罪。如此类推,其他罪名岂不是都要改为:因为你偷了我,所以国家要创造条件来偷你;因为你强奸了我,国家也会让我来强奸你;因为你骗了我,国家也要把你来骗一骗。这其实是社会倒退的表现,更不符合一个法治国家的要求。也有人担心,废除死刑无法给犯罪分子带来威慑力,其实真正作奸犯科,无恶不为的江洋大盗又有几个会惧怕死亡呢?对不怕死,不在乎死的人来说,死刑更象是一种玩笑,一个游戏。
3、惩罚犯罪的目的是改造罪犯,而不是剥夺他的生命。不能用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来为另一个人的生命赎罪,正像不能让被偷东西的人再去偷小偷的东西,也不能让被打的人再去打人一样。一报还一报,终究不是最好的选择。
(3)总结陈词谢谢主持人,在座的各位评委老师,各位同学及对方辩友,大家好:经过刚才的唇枪舌战,真理是越辩越明,我再此重申我方观点是:我国应废止死刑。在这最后的一分钟里,我想说的是,很高兴能够与对方辩手同台辩论,我也十分欣赏了对方展现出来的精彩的口才和睿智的思维。但是很可惜,从刚才的辩论中,据不完全统计,对方犯下了几处错误,下面请允许我一一反驳:一、 死刑对于犯罪并无有效的威慑力。迄今为止,尚无任何证据表明重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有关研究报告显示:不能证明死刑具有比终身监禁更大的遏制效果。在实证研究了1983年以来中国故意杀人罪案件数量和罪犯人数的变动情况后,有关学者认为,重刑的威慑效果难以持久,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缩短的趋势。二、“杀人偿命”。有些情况下,执法者不可能也不应该以相同的方式对罪犯施以惩罚。例如,没理由判处强奸犯受害者反过来强奸,也没道理判决杀人全家的凶手要由受害者杀掉其全家。因此,不能说只有将杀人者判死刑才算是公平的。如果人们同意终身监禁是最高的刑罚,罪大恶极者被判处此刑也并不违反公平原则。综上,我认为,中国废除死刑制度是一种必然。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8-07-13
我国现行刑法对死刑的罪名共有68种,在目前的情况下,我国还不能取消死刑,主要的原因是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人口众多,整体国民素质较低,对犯罪的仇视、对死刑的认可(这可能是最主要的)、“杀人偿命”等原始法律观念根深蒂固,以前法院宣判死刑布告中常出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是“中国特色”吧。而取消死刑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死刑在我国最终也肯定会取消,事实上,我国在近来的司法实践中已减少对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公开承认这一事实)。
现在香港的死刑已经被废除。

香港的刑法中原有死刑。依照《刑事罪行条例》和《侵害人身罪条例》,叛逆罪、谋杀罪和海盗罪可以判处死刑;军人叛变罪、私通敌人罪,也可判处死刑。行刑的方式是缳首死刑(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绞刑)。香港最后一次执行死刑的罪犯是黄启基,他犯的是劫杀罪,于1966年11月16日缳首而死,行刑地点是赤柱监狱。

1991年6月,香港立法局提出废除死刑,并完成了有关条文。此举在香港社会掀起轩然大波。1992年6月的一项民意调查结果显示,百分之八十四的被访者不赞成废除死刑。尽管如此,香港立法局还是于1993年4月三读通过了废除死刑法案。此后,谋杀罪由原来的死刑改为终身监禁,而叛逆罪和海盗罪则由死刑改为酌情终身监禁。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后,废除死刑的政策不变。
第3个回答  2016-03-24
一、宽容和原谅。
王二在他的答案引用了房龙的《宽容》,很多倡议废除死刑的人也希望原谅罪犯,给罪犯一个重新来过的机会。对此我只有一句话:
你不是罪行的受害者,你的宽容和原谅毫无意义!
二、死刑造成的冤案和误杀。
死刑造成冤案和误杀,并不是废除死刑的理由。因为死刑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误杀而废除死刑是因噎废食。我们该做的是严格审核每一起死刑案件,而不是废除死刑。每年中国有近十万人死于车祸,我们为什么不去禁止汽车?
三、无期徒刑的弊端
如果废除了死刑,每年将会累积多少罪犯?这些罪犯因为在监狱里生活规律,可以得到比较好的医疗保健,而且在监狱里也不太可能有太多意外,使得这些罪犯相当的长寿,如此长年累月的积累下来对国家财政是多大的负担?他们会占用多少本来应该用于守法公民的卫生、教育费用?这对于守法的公民来说是否公平?

终上所述,我认为应当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在严重的暴力犯罪上,同时严格审核和复核死刑。我认为文明世界不应该是一个没有死刑的世界,而应该是一个是有死刑却用不着使用的世界。

请采纳
第4个回答  2007-03-21
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废除死刑的规定。不过,在适用死刑上,我国的政策是“保留死刑,坚持少杀,防止错杀”。
所以在具体适用死刑时,有很多限制规定。比如:第一审必须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判处死刑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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