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产品''的经济属性怎样

如题所述

分析和界定教育产品的性质应区分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属于公共产品。义务教育是通过立法约束受教育者的家庭和政府的行为。义务教育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教育,受教育者家庭有义务让子女接受教育,而要强制就必须免费,即政府应免费提供义务教育,否则,父母可称因付不起学费而拒绝承担子女受教育的义务。因此,义务教育是一种强制性的免费教育。义务教育不能通过市场交换提供,其供求由法律调节,而不能由市场供求和价格学费调节。义务教育消费上的非排他性,供给上的不易排除,以及具有广泛的社会效益都是显而易见的。
非义务教育,就我国现阶段而言,包括初中后教育和高等教育、成人教育等等,其性质属于准公共产品。第一,在消费上具有排他性。既然是非义务普及教育,就不是同龄人都可受到的教育,在教育机会有限的条件下,一个人受教育就排除另一个人受教育的机会。第二, 具有外部或社会效益,一个人受教育,其他人和全社会都可受益。当然其消费上的排他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由于非义务教育,尤其高等教育成本较高,在一定经济发展水平条件下,政府还不可能对所有同龄人无偿提供,由此才产生了由收取学费和控制招生人数的“定量配给”而带来的排他性。
我国各学者对教育产品属性的界定分为以下几种:
1、 以教育服务提供方式为认定标准,认为同一层次和类型的教育因其提供方式的不同
而具有不同的属性。
1) 具有纯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义务教育、特殊教育、或以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的公共教育和国家公务员教育等
2) 基本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如由政府投资建立的各类高等学校、中等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和政府提供经费的各类成人、学前教育等。
3) 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如某个社会团体、集体组织、协会或企业为自己的成员设立的学校和培训班等
4) 具有纯私人产品服务的教育服务。如个人充当家庭教师、个人建立学校补习班、职业培训班等提供的服务,这些教育服务之所以被认为具有纯私人产品性质,不仅由于它们具有严格的排他性,而且教育服务的一切费用都是由享用这种教育服务的人提供。
5) 基本具有纯私人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与纯私人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不同的是,如果个人在办学过程中得到一定数额的补助,并且在收费过程中适当降低收费标准,那么这样的教育服务可以被认为具有私人产品的性质。
2、从教育产品的消费特征出发来界定产品的属性,认为教育是准公共产品。
从教育直接消费效用看,教育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增加一个学生,会降低原有学生得到的教育服务水平,如平均受教师关注的程度会降低,生均校舍面积、图书、仪器等教育资源会减少。在技术上学校完全有能力将教育的消费者( 如不付费者) 排除在学校或教室之外。因此,教育的直接消费具有私人产品的性质。从教育的间接消费效用看,教育可促进社
会经济增长,使社会发展更加和谐,产生正外部性效果,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正是因为教育具有的间接消费的特征,所以教育是具有正的外部效应的准公共产品。
3、以教育产品的外部性为认定标准,对教育的产品属性的认定有两种观点。 1) 教育是公共产品,但可以转化为私人产品。
2)教育从整体上是准公共产品,但不同层次和类型的教育的属性是有差异的。 4、教育具有介于纯共用品与私用品之间的混合品属性。 如果政府实行义务教育制度,教育由政府以免费的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那么此种教育就是公共产品。如果教育由市场提供,且以交费作为接受教育的条件,那么此种教育就是私人产品。若教育由政府或其他社会自愿组织提供,政府只是负担受教育者的部分教育经费,则此种教育就是准公共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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