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做不到一个月提出了辞职,公司说要扣除我15天的工资,这合法吗?

在7月17日开始上班,7月21日签了实习协议,8月13日提出辞职,本想做到16号再走,可是老板说第二天就可以不用来了,在协议里有一条写了“试用期一个月内主动辞职不予以发放工资”,他们跟我说我实际考勤是24天,不满一个月扣除15天工资,只算9天的工资,而且说好的本来是1800的工资(试用期基本工资1500+试用期补贴300)变成了1500,这合法吗?

您好:

看了你的问题做如下答复:

    试用期内的薪水按照实际的工作日期发放薪水。

    你们单位扣除你15日工资是缺少法律依据的。

    你们单位应当按照你们实际约定试用期的薪水发送给你。

    如果单位不给你薪水,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要求单位按照实际的工作日发放你薪水。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

追问

那在实习协议里的“试用期不满一个月不发放工资”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吗?

追答

试用期不满一个月不发送工资的约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你可以主张实际工作日期要求单位支付你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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