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
我妈妈向原来的公司要求加班费等一些补偿。劳动仲裁之后,公司向我市中院上诉,后来,我妈妈就请了个律师。后来法院判下来,维持原判,我妈准备让律师申请强制执行,哪知道那个律师说她负责这个案子已经结束了,强制执行她不管,我想问下,现在我该怎么办?
但是我就是想问,律师说现在申请强制执行和案子是两块,不知道他说的对不对?
我刚刚问过我妈了,合同上没有签有关强制执行的事,我们当时找律师时,他说案子负责到底,我们以为他就是负责所有事,我们不知道强制执行跟案子是两块。如果真是这样的话,这个案子,那个律师除了去了两次中院,基本上没出什么力就把律师费给拿走了,法庭上都是我妈自己回答法官的问题的。。。。。真是倒霉。。。
如果在签约之前我们知道是两块,就不会签了。
可以与律师签订新的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其作为执行程序的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过程中,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是两个不同的程序,审判程序中又有一审、二审保全等程序,有的委托人和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时候,可能将审判和执行程序都委托给了律师代理,而有的委托人可能只和律师签署了审判程序的委托代理合同,甚至可能只是委托一审,没有委托处理其他程序的情况都可能存在。
而代理人只需要完成代理合同约定的事务,在委托代理合同之外的程序律师是不负有相关代理义务的,因此,如果有需要,可以与再签订一份代理合同,处理强制执行程序的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