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确定有两个基本原则。
一、工作需要原则。
不应简单地把知悉国家秘密视作一种政治待遇,或者把行政级别作为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依据。
二、最小化原则。
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
国家秘密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属于国家秘密。
限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重要意义
1、限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是国家秘密基本属性的必然要求。保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据此可知,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属于国家秘密的基本属性之一,体现了国家秘密的可控性。
一项国家秘密必须是国家能够管理和控制的信息,超出控制范围的信息就不再属于国家秘密,也就是说,国家秘密必须由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才有意义,如果知悉范围过大,就会失去保密的价值。
2、限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是对国家秘密精细化管理的需要。对国家秘密实行精细化管理,是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重要保证。
保密法第十四条规定,“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限定知悉范围是对国家秘密进行精细化管理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