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的程序类型有三种,分别是

如题所述

初次登记、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
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具体内容:
1、初次登记程序,初次登记是指对尚未登记过的不动产进行首次登记的程序。主要内容包括:办理公证手续;提交登记资料,如不动产权属证明、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土地使用证或土地出让合同、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和认证登记资料;制发新的不动产登记证书。
2、变更登记程序,变更登记是指对已经登记过的不动产权利进行变更登记的活动。主要内容包括:办理合同公证,提供相关合同公证材料;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权属证明、合同公证证书及变更的权利证明材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和认证登记资料;制发新的变更登记证书。
3、转移登记程序,转移登记是指对已经登记过的不动产进行所有权转移的活动。主要内容包括:办理合同公证;通过交换合同及公证,被转移人转让不动产的产权及相关权益;提交转移登记申请书、权属证明、公证证明材料、房屋及土地原始权属证明、不动产产权登记簿等,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和认证登记资料;制发新的转移登记证书。
综上所述,不动产登记程序可以分为三类:初次登记、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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