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明代中央司法机构的组织与职能。

如题所述

【答案】:明、清的中央司法机关常考。
明代中央司法机关的组织严密,职能完备。
(一) 中央司法机关
明代中央正式的司法机关是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称“三法司”。
(1) 刑部。明朝刑部建制沿袭唐宋,仍为中央六部之一。但与唐代相比,其职掌发生了一些变化。唐代以刑部为复核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徒、流案件及地方徒以上案件。而明代刑部则“总掌天下之刑名及徒隶勾覆关禁之政令”,主掌审判。通过胡惟庸一案,朱元璋借机取消中书省,废除丞相设置,更定六部官秩,由自己直接管辖六部。六部之一的刑部地位随之上升,审判权限逐渐扩大。洪武十四年,朱元璋赋予刑部“听两造之词,议定入奏”的权力。洪武十五年,刑部又得到了“天下诸刑狱皆属刑部”的职权,其主掌审判的地位由此确立。
(2) 大理寺。大理寺原为唐代中央审判机关,审理京师徒以上及百官案件。而明代的大理寺则相当于唐代的刑部,主掌复核驳正,负责复核刑部审理的案件,即所谓“掌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流以下案件大理寺复核后有权决定是否驳回刑部重审,但死罪案件,大理寺的复核并非决定性程序,其结果均须经皇帝最后批准,才能执行。大理寺原则上是专掌复核之职,但遇有重大案件时或审录,或三法司会审,或九卿会审,大理寺亦派员参与审理。在弘治朝以前,大理寺还设有监狱,有些囚犯要到寺 ,内应审。
(3) 都察院。明初循元制,置御史台。洪武十三年五月,因胡惟庸案,明太祖朱元璋撤御史台,改为都察院。都察院是明代中央监察机关,主要负责监察百官。但同时也有权参与审理大案,有“大狱重囚,(都御史)会鞫于外朝,偕刑部、大理寺谳平之”之说。中央六部地位上升后,为加强对于六部的监督,明代在都察院之外,还专设“六科”,一科对一部,每科之负责官吏称给事中,直接对皇帝负责。
以刑部为主要审判机关,以大理寺为复审复核机关,以都察院为监督机关。三法司之间分工负责,相互牵制,共同对皇帝负责,从而构建了有明一代以皇权为核心的中央司法体系。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