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怎么处理

如题所述

必须知道一点,宅基地只能通过政府依法批准才能取得而且依法只能批准一家,其他家庭要么是故意捣乱要么是违法占地,不是纠纷,国家把调查处理违法行为的工作也安排进了审批程序,国土局可以随时重新审批,处罚违法人员。宅基地纠纷只能发生在亲弟兄分家不合法的情况下,当然政府允许重新分家分宅基地,否则依法审批就指不定让谁的利益受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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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12-10
您好!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找村委会调解处理。谢谢阅读
第2个回答  2021-04-12

第3个回答  2019-03-01
石海波与石梅是堂姐弟关系。1998年9月,石梅夫妇在毗邻的集镇上购买了一间商品房。1999年9月23日,由土地管理部门颁发了正式房产证。房产证上载明该房屋系砖混结构,面积24平方米,房后宅基地长13.5米。石海波在得知土管部门允许各家在13.5米宅基地的范围内自建住房,在征得其姐石梅的同意后,在石梅的宅基地上搭建了两间住房,并进行个体营业。
2000年3月,石梅将所购商品房出租给石海波使用。同年8月,石梅夫妇因迁居外地,以原房价转卖给石海波,并到土管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9月30日,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经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合同第二条写明“原房地产机关划给的宅基地(含院场内)13.5米的合法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转给买方使用。”石海波买房后,等待石梅迁出期间,石梅又在其原住房旁搭建一间。石海波见石梅无迁出之意,便正式通知石梅迁出,石梅拒绝迁出。2001年10月,石海波、石梅曾请求镇土管所处理,土管所曾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初时曾达成石梅将自建三间住房以20000元价卖给石海波,自己另建住房的协议,后石梅反悔,调解未成。石海波诉至法院。
问题:石海波要求石梅迁出归其使用的宅基地,理由正当吗?
答:从本案来看,诉争的宅基地实际上可分割成两块,一块是 2 4平方米的商品房所占有的宅基地,另一块是 13.5米长的房后宅基地。第一块宅基地因石梅夫妇将商品房转让给了原告,该块宅基地的使用权也随之转让给了原告石海波;而第二块宅基地则一直为石梅使用,石梅在该块宅基地上盖起了两间住房。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见,在当事人没有分割转让的特别约定,而且未登记的情况下,本案中石梅将商品房的使用权转移给原告石海波,应认为该商品房占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随之发生了转让,但该房后的13.5米长的宅基地使用权并不自然发生转移。如果要发生转移,当事人之间应有特别约定。本案中,石梅将房屋卖给石海波时,在合同第二条写明了“原房地产机关划给的宅基地(含院场内)13.5米的合法使用权,随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转给买方使用。”既然当事人已经对此作了特别约定,如果该条款能够生效,那么该块宅基地的使用权显然应转移给原告石海波。
综上所述,石海波已取得了该商品房的使用权及其宅基地的使用权,要求石梅迁出归其使用的宅基地,理由正当,法院理应支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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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6-12-10
宅基地使用权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广义的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城镇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狭义的宅基地使用权仅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从目前情况来看,城镇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历史遗留问题,现实中已经非常少见。所以《物权法》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只是针对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即是农村居民因建造自有房屋而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作为重要的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点:(1)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在我国,土地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而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也因所有权的不同而分为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建设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宅基地则属于集体所有。(2)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村居民。基于土地的有限性,虽然农村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国家法律不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意改变土地用途。作为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也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同时,特定的宅基地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不能申请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国家一项基本政策,如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5月6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第2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2004年12月24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也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3)宅基地使用权以建设住宅为主要用途。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仅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原则上只能由宅基地使用权人利用宅基地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供其居住和使用,不能将宅基地使用权出卖或转让。比如,《担保法》第37条即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得抵押。(4)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基本上是无偿的,或者只交纳了很少的费用。
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行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宅基地,因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排他性。农户在其依法占有、使用的宅基地上可以建造房屋,种植竹木,建造各种生活生产设施,如有多余房屋还可用于合法经营。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地上建筑物以出售、赠与、继承、遗赠的方式移转与他人,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但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移且不能用于抵押。农户迁出、死亡或放弃宅基地使用权时,宅基地所有权人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所占有的宅基地被国家依法征用后,可取得补偿。宅基地使用权人应依法使用所占有的宅基地,不得违法扩大其面积也不得以出卖、赠与、土地使用权人股联营等方式处分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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