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什么成立

如题所述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自然人借款是实践合同,并不是以签订合同时成立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借款合同的基本特征


1、借款合同必须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要求。信贷计划是签订借款合同的前提和条件。借款方必须根据国家批准和信贷计划向贷款方申请贷款;贷款方必须在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信贷政策的条件下,由贷款方与借款方签订借款合同。超计划贷款必须严格控制。


2、借款合同的标的为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是借款合同的主要标的。外币主要是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其他需要使用外汇贷款的单位借贷使用的。在外币的借款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借什么货币还什么货币(包括计收利息)。


3、订立借款合同必须提供保证或担保。借款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必须有足够的物资作保证或者由第三者提供担保,否则,银行有权拒绝提供贷款。这种保证或担保是使贷款能够得到按期偿还的一种保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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