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交换证据后,开庭前,是否可以补充新的证据?

我是个人诉公司的,现在想补充一个证据,离开庭还有4天。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九条“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应该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如果双方证据交换后没有超过举证期限,可以补交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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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1-16
可以补充.仲裁阶段在开庭前都可以提交证据.如有必要,开完庭后仲裁委还可以要求补充证据.
第2个回答  2009-01-16
一般是不可以的,但是对案件有重大影响的,仲裁庭是可以采纳的,这种不一定,得看具体情况
第3个回答  2009-01-16
开庭之前,你有权递交与案件相关的重大线索或证据。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综上,目前各省的规定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经仲裁庭允许,均可在开庭前补充证据。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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