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如题所述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以下职责:
1. 参与或组织拟订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 参与或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
3. 组织或参与危险源辨识和评估,并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 组织或参与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5.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 督促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以上职责旨在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得到有效实施,从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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