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企业所得税扣税标准

企业2014年缴纳的年金是以2013年的工资为基数计算的,在2014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计算可以扣除的金额应该以2014年工资的5%计算,还是以2013年工资的5%计算?求解答,谢谢

财税财税〔2013〕103号文件规定,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超过本通知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扩展资料

企业年金企业所得税扣税标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年金个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对于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俗称“个税起征点”)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进行了明确,企业缴费将可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税款。

规定即日执行。根据通知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税;而上述两项之和超过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则需按照此前规定,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参考资料来源: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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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1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第20号),企业年金的缴费额度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缴纳的年金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能否扣除,以鼓励企业建立年金制度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准予扣除。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基本养老以及个人的商业养老保险共同构成养老保障的三大支柱。作为养老保险的补充,企业年金由企业方和员工方共同缴费构成。基本养老是强制性的,任何企业都必须执行,且允许税前扣除。而企业年金却是企业自愿的,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年金制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但在财税[2009]27号文件中,并未明确职工工资总额是按当年计算还是按照上年度计算。《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另外,由于企业年金采取的是自愿的原则,并不一定涉及所有职工。因此,企业所得税只能根据已纳入企业年金范围的职工的工资总额这个基数计算扣除。例如,某企业有员工200人,2010年度工资总额为960万元。那么,该企业如果为全体员工缴纳年金的话,缴纳额应不超过960×1÷12=8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企业年金为960×5%=48(万元),企业缴纳了80万元的年金,则有80-48=32(万元)不得税前扣除。如果按照自愿的原则,该企业只有150人缴纳企业年金,150人的工资总额为720万元,缴纳额应不超过720×1÷12=6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企业年金为720×5%=36(万元),企业缴纳了60万元的年金,则有60-36=24(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2014年缴纳的年应该以2013年工资的5%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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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5-01-31
  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公告如下:
  一、关于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
  (一)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计算补税问题
  《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企业缴费部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按以下规定计算税款:
  (一)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累计额按所属纳税年度分别计算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在此基础上汇总计算企业应扣缴税款合计数。
  (二)在计算应补缴税款时,首先应按照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适用税率,然后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计算个人实际应补缴税款。
  1.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计算公式:
  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当年企业为每一职工据以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企业实际缴纳年金费用的月份数
  上式工资合计数不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贴等。
  2.职工个人应补缴税款的计算公式:
  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当年企业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合计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式计算结果如小于0,适用税率调整为5%,据此计算应补缴税款。
  3.企业应补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数计算公式:
  企业应补扣缴税额=∑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
  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出处:国税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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