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从1970年开始参加工作到2004年单位破产, 无论是从档案的原始记载还是实际工作情况,三十四年工龄从未间断。期间从事接毒、重体力工种接近二十年,各项社会保险持续缴纳,符合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于2007年到市劳动局提出办理提前退休的手续,但其只因2004年送来的由第三人放置(非本人的直属单位)的1984年的一份除名决定复印件和自述材料为由,否定我的连续工龄,拒绝为我办理退休手续。一切事实和理由都指明这个拒绝理由是不合理的,同样也是不合法的。
主要理由如下:
1.除名决定是集团政工科公章(虽是公章,但是是复印件),但是没有加盖法人公章,也没有抄送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备案,也从没有送达到我这,并且该集团非本人直属单位。
2.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本人的档案资料中,有1986年的工资调级表,1990年的涨级表(均盖有红色公章)。
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的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手册、就业登记证上均登记的工作开始时间为1970年,其中,养老保险本办理时间为1992年(我市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时间为1987年10月);医疗保险本办理时间为2004年。
4.该集团公司无权对属于别的有限公司员工的档案进行管理。
所有材料都可证明我的工龄是从1970年开始,从中并未中断过,(1984年后也都一直在公司上班)。但市劳动局就以一张复印的而且是2004年才送达的一个1984年的除名决定而否认我的工龄是连续的从而拒绝为我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麻烦请问下,像我这样的是否可以正常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呢?劳动局是否可以以档案里有个事后放置的除名决定的复印件为由不让我提前退休呢?这个复印件是否有法定效力呢?麻烦热心的好人给答复下,急切的期待中,谢谢了!~~
如果是专业人员较权威的回答或列有相应颁布的法律文件进行证实的话,追加100分.~~~~如果能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更是万分感激...
ps:我是江苏的,今年已经57了,市劳动局对于我的别的资料都是认同的,就是因为这个除名决定的复印件,而否定了工龄连续,不给办理提前退休的,如果有别的比较成功的类似案例,也感谢大家能够帮我找下,万分感谢大家...
什么条件可以提前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