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外墙脱落谁负责

如题所述

《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民法典》第937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据此,涉案建筑业主和乙物业公司应当举证证明没有过错,才能免责。因小区业主与乙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合同,乙物业公司是涉案外墙的管理人,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职责,法院判决乙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法》第80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在认定甲开发公司责任时,应审查涉案建筑验收资料,是否超过质保期,如验收环节弄虚作假或者未过质保期,建设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涉案建筑验收合格,超过质保期,但经鉴定,涉案外墙施工时质量不合格,法院判决甲开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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