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基础第四版案例分析:明亮的路灯,应由政府提供

如题所述

因为路灯是公共物品,所以应该由政府提供

公共物品:
  根据公共经济学理论,社会产品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按照萨缪尔森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中的定义,纯粹的公共产品或劳务是这样的产品或劳务,即每个人消费这种物品或劳务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种产品或劳务的减少。而且公共产品或劳务具有与私人产品或劳务显著不同的三个特征: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 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而凡是可以由个别消费者所占有和享用,具有敌对性、排他性和可分性的产品就是私人产品。介于二者之间的产品称为准公共产品。

特点:
  效用的不可分割性:私人产品可以被分割成许多可以买卖的单位,谁付款,谁受益。公共产品是不可分割的。国防、外交、治安等最为典型。
  受益的非排它性:私人产品只能是占有人才可消费,谁付款谁受益。然而,任何人消费公共产品不排除他人消费(从技术加以排除几乎不可能或排除成本很高)。因而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白搭车”现象。
  消费的非竞争性
  边际生产成本为零:在现有的公共产品供给水平上,新增消费者不需增加供给成本。(如灯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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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07-25
在经济学基础第四版中,有一个案例分析是关于明亮的路灯是否应该由政府提供。这个案例涉及到公共物品的供给和市场失灵的问题。
明亮的路灯是一个典型的公共物品,它的特点是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非竞争性意味着一个人的使用并不会减少其他人的使用,而非排他性意味着无法排除任何人使用该物品。这意味着如果私人企业提供路灯,他们无法从每个使用者收取费用,因为无法排除其他人的使用。这将导致私人企业无法获得足够的收入来覆盖成本,从而不愿意提供路灯。
另一方面,明亮的路灯对整个社会都有益处。它可以提高夜间行人和车辆的安全性,减少犯罪率,并促进经济活动。因此,如果没有政府的干预,私人企业可能不会提供足够的路灯,从而导致社会福利的减少。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干预是必要的。政府可以通过提供明亮的路灯来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政府可以通过征收税收或收取使用费来获得资金,然后用这些资金来提供路灯。这样一来,政府可以确保路灯的供给,并且可以根据社会的需求和利益来决定路灯的数量和位置。
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监管和管理来确保路灯的质量和维护。政府可以设立相关的法规和标准,以确保路灯的亮度和可靠性。政府还可以委托专业的维护公司来负责路灯的维修和保养,以确保路灯的正常运行。
总之,明亮的路灯是一个典型的公共物品,私人企业无法有效地提供。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干预是必要的,政府应该提供明亮的路灯。政府可以通过征收税收或收取使用费来获得资金,并通过监管和管理来确保路灯的供给和质量。这样一来,政府可以提高社会福利,促进社会的发展和安全。
第2个回答  2015-12-01
发给你了。
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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